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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两灯饰企业商标侵权 赔偿50万

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29日09时08分 文章来源: 新华网 

  广东省东莞市2家灯饰企业将其他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揭去标贴,换上私自印刷的另一家企业的商标,并将假冒的变压器使用在其产品上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判决2家灯饰企业构成商标侵权,连带赔偿被侵权方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东霖公司是一家生产变压器等产品的企业,注册了"OR"商标,灯饰加工企业颖晖电器厂、明晖公司均是其客户。2006年7月,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颖晖电器厂查获涉嫌侵权的"OR"商标标识109106件,有"OR"标识的变压器463件、装有"OR"标识的变压器的台灯5400盏。

  东霖公司提供的一份DV录像显示,在一个挂有明晖公司名牌的工作车间内,一些工作人员将某品牌的变压器标贴揭下,换成标有"OR"标识的标贴;另外还显示了东霖公司向法庭提供的相关采购单和辅料入库凭证的原件。

  颖晖电器厂是香港颖晖公司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明晖公司和颖晖电器厂的厂房紧邻,而香港颖晖公司也是明晖公司的投资者。

  颖晖电器厂在庭审答辩中承认其曾有生产、销售假冒东霖公司"OR"注册商标的变压器产品的行为。法院认为,颖晖电器厂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东霖公司"OR"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侵权;依据东霖公司提供的录像内容以及相关采购单、辅料入库凭证,再结合明晖公司与颖晖电器厂的投资方相同、经营地址紧邻等事实,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应认定明晖公司与颖晖电器厂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并实施共同的制造行为。

  故此,法院判决颖晖电器厂、明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颖晖电器厂赔偿东霖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其投资方香港颖晖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明晖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东莞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以法定最高额50万元判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侵权数量巨大,且已被工商部门查处过;二是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及利润计算,被告的侵权获利已在50万元以上;三是侵权产品是灯具变压器,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隐患;四是被告的侵权产品主要出口欧美,对国货声誉也有一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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