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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饰行业:侵权者必被打

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25日08时41分 文章来源: 中国灯饰报 
  11月18日,重庆市一中院判决乐清雷士侵权,赔偿惠州雷士20万元,并停止使用“雷士”字样。乐清雷士赔惠州雷士案,似乎应了电影《无间道》中的一句台词: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乐清雷士成立的起因,是因为一些内地不法分子瞅准了惠州雷士的品牌优势,想借此牟利。这些人先是在香港注册了名为“日本雷士(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然后在浙江乐清市成立了乐清雷士公司,生产、销售标注有“雷士”字样的灯具产品。法院认为,侵权人将企业名称作为一般的商业标识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在境外成立公司后“授权”内地企业使用,以此误导消费者。
     
  乐清雷士玩擦边球的伎俩,在市场上并不罕见,只是对此较真的并不多。但惠州雷士在特定区域市场所遭遇的尴尬,最终使其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建设工作的推进,国民的法律意识已经越来越强,个人和企业的产权保护意识也在逐步提升。惠州雷士状告乐清雷士侵权一案,就是企业自我保护意识觉醒的一个强劲信号。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这有利打击行业不正之风,有利于行业持续有序发展。惠州雷士的胜诉,对于那些习惯钻法律空子的企业或个人来说,无异于是一声当头棒喝。
     
  整体说来,我国的灯饰行业目前在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上,其力度明显不够。大多数厂家都是以仿冒抄袭为主,很少有企业愿意花大力气来搞技术研发。少数注重技术开发的企业,多是一些地方上的龙头企业,比如说惠州雷士、勤上光电等。所以目前我国的灯饰行业,可以说是仿冒抄袭成风,倘若追究起来,也就必定是侵权成风。只是大家对此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彼此心照不宣。在海外,虽然有首尔半导体和日亚争斗不休,但国内企业也只是做壁上观,很少有企业拿起法律武器来真刀实枪地对着干。
     
  但乐清雷士并不是“窃取”技术,而是直接“套用”品牌名称,这在市场上却不多见。因此,对于这种拉大旗作虎皮的方式,不仅仅损害原有品牌的形象,而且蒙骗了普通消费者,而受益的却只是一小撮投机倒把之徒。这种为人所不齿的做法,当然不为法理所容。所以当惠州雷士坚定地走上原告席时,乐清雷士则必然以失败告终。
     
  而对于乐清雷士来说,此次的失败虽然是注定的,但也不至于像三鹿一样一蹶不振。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又云“浪子回头金不换”。只要乐清能吸取失败的教训,回过头来全力打造一个属于自己的品牌,说不定在某一天还真能成为另一个“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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