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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莱特起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发布日期: 2008年04月07日09时07分 文章来源: 灯饰视界 

  4月3日,雪莱特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委托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08年3月24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股东李正辉先生滥用股东权利。该公司于2008年4月2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已于200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

  雪莱特股东李正辉曾担任原告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职务。2007年7月,李正辉以个人身体原因为由,向雪莱特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请求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雪莱特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8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决议,董事会同意李正辉辞去副总经理职务。按照雪莱特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到达董事会时生效。李正辉于2007年8月28日与雪莱特办理了离职手续,雪莱特公司并且应李正辉的要求,为其开具了离职证明。

  公告称:雪莱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李正辉的请求,同意其辞去副总经理职务以及根据公司章程确认李正辉辞去董事职务,符合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全合法有效。但李正辉却出于其他个人目的,于2007年10月下旬,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权纠纷民事诉讼。 在股东权纠纷民事诉讼案中,李正辉称雪莱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违法,侵害了他作为董事的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该案引起了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多家媒体分别以"休假时秘开董事会写'休书'"、"副总被炒告董事会"、"雪莱特与原高管对簿公堂"等作了报道,该类报导对雪莱特生产经营以及社会声誉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李正辉却于2008年3月10日申请撤诉,受案法院于李正辉申请撤诉同日作出(2007)南民二初字第2068号民事裁定,准许被告撤回诉讼。该裁定现已生效。

  雪莱特公司认为,李正辉作为公司股东,应当以公司利益为重,但他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却滥用《公司法》赋予的诉权,在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对雪莱特提起诉讼,在案件经法院两次开庭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后,又出尔反尔,玩弄法律,随意撤诉,该行为明显系滥诉行为,给雪莱特造成了包括股价波动、社会负面评价、支付相关费用等在内的各种损失。现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李正辉赔偿雪莱特经济损失100,256元,判令李正辉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向雪莱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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