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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照 明 标 准
3.1 道路照明分类
3.1.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3.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3.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3.2.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3.2.2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3.3.1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3.2 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3.3.3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小城市可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
3.3.4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表3.3.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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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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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类型 |
路面亮度 |
路面照度 |
眩光限制 阈值增量T1(%) 最大
初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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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比 SR 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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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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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均匀度 Uo 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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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 均匀度 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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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照度 维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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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匀度 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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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 |
快速路、主干路 (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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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
0.4 |
0.7 |
20/30 |
0.4 |
10 |
0.5 |
| Ⅱ |
次干路 |
0.75/1.0 |
0.4 |
0.5 |
10/15 |
0.35 |
10 |
0.5 |
| Ⅲ |
支路 |
0.5/0.75 |
0.4 |
— |
8/10 |
0.3 |
15 |
— |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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