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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东莞某客户在古镇某厂家订了一批货物,古镇厂家便交托运部托运货物到东莞,并足额交纳了运费。但是过了半个月后,东莞客户却打电话来询问为什么还是没有收到货,厂家觉得奇怪,于是就到托运部了解情况。一问才知,货物交托运部托运到东莞后,由于联系不到客户,于是就把货物给拉回来了,货物现在还在托运部,并且要厂家交纳返程运费。厂家觉得十分不满,认为托运部联系不上客户时不通知他们,把货物又拉回来,现在又要收返程托运费,这种做法不合理。于是厂家拒交返程托运费,托运部也就拒绝把货物退还厂家。对于争议双方协商未果,厂家于是来我部咨询该如何处理此事。
案情分析
古镇厂家把货物交托运部托运到东莞,并且交纳托运费用,厂家和托运部就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货运合同关系,托运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把货物运送到目的地,交给收货人,否则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厂家把货物交托运部托运,并交纳相关费用,托运部按照约定把货物运输到东莞,这表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双方是否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关于本案合同双方争议的问题:托运部是不是有权在联系不到收货人的情况下处理货物,具体到本案中就是托运部在联系不到收货人,又没有通知厂家的情况下,可不可以自主决定把货物运回。托运人的目的就是将托运物交给收货人,因此承运人就负有货到后积极通知收货人的义务。一般来说,托运部联系不到收货人,可能有不同的原因:一是厂家没有准确地表明收货人的地址或者联系方式;二是收货人下落不明;也可能是因为通讯的问题一时联系不上。如果是因为通讯的问题一时联系不上收货人,而托运部就此将货物运回的话,显然其没有尽到积极联系收货人的义务;本案中的托运部也没有证据表明收货人下落不明;因其在联系不到收货人时没有与古镇厂家联系,所以也无法确定该厂家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是否错误。因此,托运部在联系不到收货人,又没有通知厂家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把货物运回的做法是欠妥当的。
关于是否应该收取返程运费,这首先要看原运输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收取,那么托运部在不经与古镇厂家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收取返程运费的做法也是没有依据的。
说到这里,托运部可能会有意见了:如果真的找不到收货人,而托运人又拒绝运回的话,难道托运部就要永远运着这批货吗?当然不是,因为这对承运人不公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而托运人又拒绝接收的话,承运人可以将货物进行提存。承运人将货物提存后,就视为完成了货运合同,并且提存费用不用承运人承担。
律师提醒
托运部作为服务行业,应多从客户的角度出发,替客户着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才能赢得更多的客户。另外,为避免类似的情况出现,不妨考虑在与厂家签订货运合同时,多设想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并约定好处理的措施。这样,也许就不会出现本案这样的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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