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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可达重拳再砸仿冒者?

发布日期: 2006年04月03日09时19分 文章来源: 灯饰视界 

  广东省鹤山市明可达实业有限公司为了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捍卫合法权益,将侵权者告上了法庭,并于最近胜诉。而擅自生产、销售他人专利产品的中山市古镇利华达电子厂不仅输了官司,还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受理该案件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利华达”赔偿“明可达”损失合计12万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6,095.20元。

        仿造者再次侵权

  2003年,“明可达”各区域经理及代理商反映,在市场上有人仿造该公司畅销产品已申请了外观专利的MT2065Y、MT2016Y型号的护眼台灯。经初步调查取证,发现仿造和销售“明可达”有效专利产品的侵权者是中山市古镇利华达电子厂。更为恶劣的是,这是该仿造者对明可达产品的第二次侵权行为。早在1998年,利华达电子厂就因仿造、销售明可达专利产品而被告到法院,且输了官司,受到了惩罚。本次重犯实属恶意侵权,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明可达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伤害到明可达产品代理商的根本利益。因此,代理商纷纷表示支持“明可达”依法维权。公司经多方取证,一纸诉状将古镇利华达电子厂告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就双方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特征进行了比较鉴定,认定古镇利华达电子厂生产、销售的MT-836.1、MT-8131两款台灯与明可达实业有限公司MT2065Y、MT2016Y两款台灯的整体外观设计相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明可达"MT2065Y、MT2016Y两款护眼台灯均申请了中国专利,专利号分别是ZL02359748.8和ZL02359752.6,该公司一直按时为此两项专利缴纳年费,其专利有效。利华达电子厂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与"明可达"享有独占实施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整体近似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利华达"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02359748.8的台灯(MT2065Y)和专利号为ZL02359752.6的台灯(MT2016Y)并销毁其库存的侵权产品和专用模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鹤山市明可达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12万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6095.20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故此,违法侵权者最终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本报维权律师张科点评:

  当前灯饰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如何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是摆在每个企业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实施科技创新、技术创新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途径,在目前国内外市场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势在必行。但是,有了新技术、新产品,还要注意加以保护,最好的办法就是申请专利,以便借助法律的力量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企业有了专利,还一定要有积极的专利维权意识,不能以为有了相关的专利权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应当从各个方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不仅要在内部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还要时时警惕市场上出现侵犯自己专利权的商家、产品,一旦发现有侵犯自己的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就应当坚决、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如本案中的广东省鹤山市明可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做法。

  面对社会上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产品,和由此而产生的越来越多的新专利,以及我国加入WTO后逐渐与国际市场接轨,我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修改立法,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期更加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开发和科技创新,为企业的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保驾护航。

  随着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自主创新企业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那些“坐享其成、以身试法”的“聪明”商家必将难逃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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